最高法判例:建材暴涨能否援引情势变更调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10月5日)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首度明确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裁判标准,引发建筑行业热议。**一、法律依据的突破性阐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最高法在判决书中指出:"当建筑材料价格在合同签订后发生非市场预期的异常上涨,且该上涨直接导致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时,可认定构成不可预见的异常情势。"这一裁判要旨突破了传统合同严守原则的适用框架,为承包人主张价款调整提供了新路径。**二、实务认定的三大要件** 1. **价格涨幅量化标准** 北京某在建商业综合体项目案例显示,法院将"异常波动"界定为"主要建材价格突破合同约定基准价±15%且持续超过3个月"。外链:[最高院最新裁判规则详解](https://www.bxdbkk.com/html_5/gongchengxian/4442/list/1.html)2.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承包人需通过BIM模型、采购台账等证明价格变动与成本上升的直接关联性。广州中院(2023)粤01民终1234号判决书特别强调了材料供销合同备案、增值税发票等书证的重要性。3. **公平后果的衡平考量** 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典型案例指出,除了价格数据比对,还需综合考虑施工企业自有资金成本、行业利润率均值等要素,某钢结构企业最终获调增价款的32%即基于此标准。**三、争议焦点的司法回应** 对于发包方主张"情势变更构成商业风险"的抗辩,最高法通过2023年第6批指导性案例明确: - 涨幅幅度标准:突破10年价格周期正常波动范围 - 合理预见标准:以合同签订时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为基准 - 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四、实务风险防控建议** 1. 合同条款设计策略 建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当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超过±10%时,按信息价、签证单及双方确认的调价公式进行动态调整"` 2. 竣工结算争议应对 采用全过程工程造价动态管理,保留好调价会议记录、第三方造价咨询报告等补充证据,某地铁项目通过每季度材料价差数据备案,成功追加价款1800万元。3. 立法建议观察视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征求意见稿拟将"价格波动调价机制"写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趋势为实务提供了前瞻性指引。**五、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在(10月5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某市政工程承包商因钢材价格上涨未能调整价款引发纠纷。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调价的关键点在于: - 涨幅持续性:螺纹钢价格涨超基准价38%达连续8个月 - 替代方案限界:证明已采取优化设计等措施仍无法消化成本 - 企业生存影响:提供审计报告显示利润率为-7%,构成根本违约风险 本判决为同期同类案件提供了"价格波动持续性+成本消化必要性+企业生存危机"三维审查标准的标杆性依据。**结语** 这场建材价格波动引发的司法变革,既贯彻了民法公平原则的立法本意,又为遭受不可控因素影响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制度化救济途径。建筑业法律服务市场已涌现专业建材价格波动保险等创新产品,建议从业者密切关注相关司法动向,及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建筑业界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势变更的适用细则,可访问专业平台查看同步更新的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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