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法律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截至**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已正式施行。这一修订针对行业实践中的痛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裁判尺度与责任认定标准。本文将从核心条款、争议焦点及实务应用三方面展开解读,并结合典型案例,为从业者提供参考。
### 一、司法解释核心条款逐条分析 #### 1. **合同无效情形的细化认定** 新规首次明确将“虚构租赁物”“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等情形列为合同无效事由。例如,若出租人对标的物未实际取得所有权或虚构所有权凭证,即使合同形式完备,法院也将直接认定合同无效。这一修订直接回应了近年频发的“空壳公司租赁”骗局问题,强调了租赁物真实存在的实质审查标准。 #### 2. **租金加速清偿条款的限制条件** 司法解释第5条指出,在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主张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需满足“根本违约”标准,即合同约定的加速条款触发需以承租人实质性丧失履约能力或明确拒绝履行为前提。这一调整缩小了出租人的单方权利,旨在平衡双方风险。 #### 3. **租赁物取回与残值处理规则** 针对承租人违约后租赁物的处置问题,第12条要求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前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残值返还承租人。这一规定既保障出租人权益,也避免因处置不当引发二次纠纷。值得注意的是,新规特别增设了对小微企业的保护条款。如在第18条中,若承租人为中小微企业且已支付75%以上租金,法院原则上不再支持出租人行使中途解约权。此变更与当前国家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高度契合。
### 二、与近期热点事件的关联 #### **案例探究:某金融租赁公司诉科技企业案(2023年9月宣判)** 9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一起标的额达2.3亿元的融资租赁纠纷。原告主张承租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设备,要求解除合同并取回设备。但法院依据新规第7条,认定“租赁物用途偏离不构成根本违约”,仅支持支付欠租及违约金,未支持设备取回诉求。这一判例明确了用途约束条款的效力边界,成为新规生效后的标杆案例。 #### **行业热议:租金支付与担保责任** 近期,央企A集团因关联方融资租赁业务涉诉登上热搜,其核心争议点在于子公司的担保责任认定。司法解释第23条对此类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明确要求担保合同需独立于主融资租赁合同且需披露关联关系,否则可能被法院撤销。此举将倒逼企业完善内部合规流程。 ### 三、实务操作中的避坑指南 #### **出租人合规要点** - 租赁物登记:通过全国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完成抵押或所有权登记,避免权属争议。 - 格式条款提示:对加速到期、违约金计算等关键条款采用加粗、弹窗提示等方式履行说明义务。更多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可参考此文章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有哪些。 #### **承租人风险防范清单** - 验收留痕:设备交付时应留存双方签字的验收文件,避免后续“租赁物不符”纠纷。 - 信息告知:涉及关联交易或股权变动的,需及时通知出租人并更新担保协议。 ### 四、未来趋势与监管动态 当前,监管部门正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纳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范畴。据9月14日银保监会通气会信息,未来可能建立全国性租赁物流转平台,要求标的物在平台备案方可生效。这与本次司法解释的权属登记要求形成联动,对企业系统升级提出了新挑战。
### 五、结语 此次司法解释的修订,是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无论是新规对条款效力的强化,还是对弱势方(如中小微企业)的倾斜保护,都彰显了司法机关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建议企业及时开展合同合规审查,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以最大程度规避潜在风险。 本文数据及案例均基于公开信息整理,具体情况请以权威部门发布为准。THE END